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能源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3〕51號)、《中央編辦關于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設置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3〕130號)的有關規定,電力業務許可證(含發電類、輸電類、供電類,下同)核發職責下放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電力業務許可證核發職責按屬地化原則下放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
(一)原國家電監會已明確下放電監會派出機構負責的電力業務許可證核發職責,由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承擔。
(二)原國家電監會直接負責的跨區和法人機構在北京而所屬非法人電廠在其它。ㄗ灾螀^、直轄市)的中央企業的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的核發職責下放屬地(原則上按機組所在地)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承擔。
(三)取消原國家電監會履行的對電力業務許可證的全部復核職責,由屬地派出機構按規定直接核發許可證。
二、國家能源局電力業務資質管理中心履行對全國電力業務許可的指導、監督和管理職責,負責或參與協調解決許可糾紛。本通知下發前,已報國家能源局電力業務資質管理中心的電力業務許可申請,交由屬地派出機構按規定辦理。
三、在國家能源局出臺新的許可管理文件(包括許可條件調整、許可豁免等)前,原國家電監會以令、會文(函)、辦公廳文(函)以及資質管理中心名義印發的各類許可文件繼續作為許可證核發及證后監管的依據。
四、原國家電監會及派出機構已頒發的電力業務許可證和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在許可有效期內繼續有效,許可證的具體換發事項另行通知。已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在注冊有效期內繼續有效,續期注冊時換發國家能源局印制的許可證。 五、電力業務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遵循“誰受理、誰發證、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各派出機構應按照高效便民的要求,嚴格依法依規開展電力業務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加快陽光許可信息平臺建設,并按要求及時向國家能源局電力業務資質管理中心報送許可信息,切實做到“發好證、管好證、用好證、服好務”。
國家能源局